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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万美元培训费,辞职却不用赔!啥情况?

    2017-01-04 润杭律所 阅读次数:

    编者按】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纠纷事件,很多人因为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常常吃闷亏,无责可能变有责,小事或许就成了大事。2017年,下沙网专题—“身边的案例”,带你了解常见的法律纠纷。


      案例1:辞退“失职”员工,用人单位为何还要支付工资
      [案情介绍] 陈某是杭州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负责确认公司所接订单的零件样品。某次工作中,陈某在一批订单的首件样品承认规格书上签字认可后,公司生产了样品,但因商标标识不符合客户要求而被确认为不合格,造成公司4万余元损失。2010年1月25日,杭州市某公司以“工作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辞退了陈某,为此,陈某提出了劳动仲裁。

    [润杭律所田律师解析]本案的关键有两点:
      第一,陈某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经法院查明,公司的技术部负责人岗位职责中规定有确认样品尺寸等技术指标的职责,但涉及外观标识的审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公司的举证责任未完成。

    第二,陈某在公司的4万余元损失中应承担多少责任。经法院查明,陈某没有样品生产的决定权,公司在决定样品生产流程的执行环节存在一定瑕疵,所以让陈某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显然不妥。既然无法确认陈某是否严重失职,也无法将造成样品报废经济损失的原因全部咎于陈某,而公司相关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损害的评判标准,所以法院认为公司作出辞退决定缺乏足够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所以,最终经一审、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标准支付给陈某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案例2:完成高额培训后离职  员工为何无须支付违约金
      [案情介绍]浙江某企业与美国一企业达成技术合作协议,由美国企业负责该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员工培训,为此,该企业特意招聘一名在业内有发展潜力的员工李某担任技术总监,并派往美国培训,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1年6月1日上班,试用期6个月。6月 25日李某去美国培训前,双方又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期3个月,培训费用全部由该企业承担,培训完毕后服务期20年,否则按等额递减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10月1日李某培训完毕后回国,该企业共支付培训费用共计10万美元。李某于2011年10月30日向该企业提出辞职。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和《培训协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李某承担违约责任,结果该企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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